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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解释》第一条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进行了解释,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三种新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项属于“兜底条款”,即“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列举了两种情形: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实践经验,还有某些比较突出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明确规定出来,保证人民法院执法统一,更有效的对商标权进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 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该法部分条文作过修改。根据中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草案并于2000年12月22日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人大常委会经初步审议后,将修改草案印发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提出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当年12月1日商标法的修改决定生效施行。
商标权纠纷-侵犯行为
商标权纠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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